广东省是全国海洋大省,广东海洋经济总量已连续29年居全国首位。珠海市是珠三角城市中海洋面积最大、岛屿众多的城市,海洋经济是珠海的特色所在、优势所在和潜力所在。因此要因地制宜发展海岛经济,加快建设区域性海洋中心城市。结合珠海市大力构建“3+3+1”海洋现代产业体系工作实际,拟推出《珠海市激活“蓝色动力”,促进海洋创新产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以下简称《“蓝色动力”十条措施》)。

主要内容如下:
一、支持海洋科技先锋探索项目。对海洋工程装备、海洋电子信息、海洋新能源、深海探测等新兴领域开展核心和关键技术攻关的项目予配套支持,优先对由珠海市涉海企业牵头获得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广东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等国家或省科技部门立项、总资助金额1000万元及以上的海洋科技项目给予配套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局)
二、开展涉海企业出题,海洋实验室答题行动。推动政产学研融合创新,支持成立海洋科教共同体,收集遴选本地海洋领域重大技术和政策需求,支持举办海洋中试平台服务供需对接会。在南方海洋科学与工程广东省实验室(珠海)当年的项目研究预算里,安排资金用于海洋产业重大技术攻关和政策研究,由南方海洋科学与工程广东省实验室(珠海)组织开展立项研究。(责任单位:市海洋发展局、市科技创新局、市财政局)
三、支持高校院所与涉海企业构建合伙人关系。奖励高校院所与涉海企业构建合伙人关系,对于我市整体表现出色的海洋合伙人,经评审认定优秀给予科研单位年度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1000万元。高校院所科研人员对我市涉海产业有突出贡献者,经评定给予表彰。(责任单位:市海洋发展局、市科技创新局)
四、引进科研院所,加强蓝色人才集聚。对符合我市海洋产业方向的科研院所落地我市,根据合作共建协议给予事后补助,配套科研条件基础设施,落实必要的办公及科研场所。在市级人才项目中设立“蓝色人才”专项,支持海洋产业人才集聚,优先支持海洋产业用人主体经珠海渠道申报国家和省级重大人才工程,市级人才工程相关项目对海洋产业人才单列赛道,给予重点支持。(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创新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海洋发展局、各区政府(管委会))
五、打造“一站式”特色型国家海洋综合试验场。推动本地高校院所联合试验企业深化海洋电子信息、海洋新能源、海工装备、深海探测等海洋技术应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优先保障国家海洋综合试验场海域、空域测试需求,对在国家海洋综合试验场测试单位提供“一站式”试验服务。探索建立保费补贴机制,鼓励保险机构对在国家海洋综合试验场(珠海)开展试验的企业开发研发费用损失、知识产权、数字资产等保险产品。(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局、市海洋发展局)
六、支持企业“上岛下海”,扩大海洋应用场景。鼓励科技企业、研究机构和高校院所开发的新技术、新产品“上岛下海”,支持举行海洋科技成果转化发布会,扩大海洋应用场景。定期收集、编制和发布海洋新型应用场景清单,开展海洋新场景试点应用,为陆海融合新技术新产品提供真实应用测试空间,打造海洋牧场应用场景创新试验区。支持创新机构和团队参与我市海洋创新应用场景设计和建设,创新开放相关场景资源,通过科创评审立项方式创新场景落地方式,优先推荐具有创新示范效果的“上岛下海”项目开展试点化应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科技创新局、市海洋发展局)
七、支持海洋技术升级改造,助力蓝色经济高质量发展。支持海洋领域企业纳入我市技术改造投资统计范围,对我市海洋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增资扩产、智能化数字化绿色化转型改造,经评定具有良好示范效果,以事后奖补方式进行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支持企业开展海洋产业链合作创新采购,对参与产业链合作创新采购的需方企业给予相应奖励。支持海洋企业采购使用工业软件,采购相关软件享受与设备采购同等技术改造补贴。(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海洋发展局)
八、支持海洋专精特新产业园建设,打造涉海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在我市现有5.0产业新空间中,支持省市共建海洋电子信息产业园,建设一批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特色专业园、园中园,加快形成优势产业创新基地,强化产业聚集效应,纳入我市5.0产业新空间园区优惠租金范围,配套办公设施,进驻企业享受产业上下游推荐合作、投融资介绍服务,实现拎包入住。(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海洋发展局、市招商署、市国资委)
九、创新海洋金融服务机制,打造蓝色金融服务平台。开展现代化海洋牧场养殖平台登记备案,规范海洋牧场养殖,增强海洋养殖平台融资、抗风险能力。支持涉海“白名单”企业纳入我市四位一体融资平台,为海洋领域中小微企业提供全流程融资保障。鼓励金融机构成立海洋支行。支持银行机构对涉海产业园区开展“整园授信”。(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海洋发展局、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珠海监管分局)
十、加大“标准海”供应,强化用海服务保障。优先保障海洋经济重点产业、重点项目的用海需求。切实优化用海审批流程,推动“标准海”建设,用海审批同步核发海域使用不动产权证和水域滩涂养殖证,对符合现代海洋牧场及重点海洋项目规划,连片聚集现代化海洋牧场项目“打捆”开展环评,通过统一区域论证范围内的单个用海项目,不再重复开展海域使用论证和环评,实现“拿海即开工”。(责任单位:市海洋发展局、市生态环境局)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提到,政策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及规定有调整的,适用调整后的有关政策及规定。本政策与本市其他文件有重叠、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政策措施的财政补贴由市、区按当年税收收入分成比例负担,各级财政应足额安排资金,列入当年预算,如有其它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政策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及规定有调整的,适用调整后的有关政策及规定。